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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饶秀彬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秀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秀彬,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饶秀彬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饶秀彬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颍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饶秀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9日凌晨1时许,林某龙和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等人商议到宁德市蕉城区蕉北“清新公寓”嫖娼。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等人到该公寓105房间内寻找卖淫女时,被害人陈某烂因卖淫女男朋友即被告人饶秀彬斜视其而心生不满,遂掌掴被告人饶秀彬并拿起手中的甘蔗将饶秀彬的鼻部打伤。随后,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等人将被告人饶秀彬带下楼。被告人饶秀彬在二楼拐角处突然转身跑向三楼寻找同伴饶某斌、饶某品,被害人林某林便追至三楼后朝被告人饶秀彬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饶秀彬即抱住林某林的右腿,并持匕首刺向被害人林某林的腹部、背部等部位。被害人林某林被刺伤后转身往楼下跑,被告人饶秀彬亦持匕首伙同饶某斌、饶某品等人在后面追赶,被害人林某林跑至“清新公寓”一楼后瘫倒在地,被害人陈某烂上前帮忙时与被告人饶秀彬等人发生扭打,饶秀彬持匕首将被害人陈某烂腹部、左腿等部位刺伤。被告人饶秀彬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林伤情系小肠及肠系膜破裂,属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其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6后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被害人陈某烂的伤情属轻微伤。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饶秀彬在K492次列车上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饶秀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甘、陈某忠、林某龙、陈某雄、林某林等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饶秀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饶秀彬持械故意损害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饶秀彬持械伤害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对被告人饶秀彬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饶秀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林某林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饶秀彬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饶秀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饶秀彬上诉称,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饶秀彬持匕首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林某林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被害人陈某烂轻微伤的事实清楚,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饶秀彬及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某林追至三楼踢上诉人饶秀彬时,上诉人饶秀彬即持匕首捅刺被害人林某林的腹部,林某林转身欲跑走上诉人还继续捅伤林的背部,并持匕首与同伙继续追赶被害人林某林至一楼,还将被害人陈某烂刺伤。故上诉人饶秀彬伤害被害人林某林、陈某烂的犯意明显,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但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上诉人及出庭检察员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饶秀彬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饶秀彬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饶秀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饶秀彬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偏重,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饶秀彬定罪量刑的判决。二、上诉人饶秀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 鸫审 判 员  黄传明代理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