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林法与侯学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法,侯学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林法。被告:侯学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法与被告侯学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法申请撤回诉讼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林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