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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本善与孙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善,孙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善。被执行人孙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本善与被执行人孙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修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