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永良与陈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良,陈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良,男。委托代理人成建华,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哲,男。委托代理人呼喜莲,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柯岩,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良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永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建华、被上诉人陈哲及其委托代理人呼喜莲、万柯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景 连 法代理审判员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国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