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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汤某、余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余某,夏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林丹,浙江北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甲,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彦,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余某、夏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赵元元、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林丹、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夏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六合彩”赌博的方式,接受下家夏某乙、施某等人的投注,之后将投注转报到上家被告人余某处,从中获取投注额9%的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再将投注转报到上家被告人汤某处,并从中获取部分投注额2%的非法利益。被告人汤某、余某、夏某甲从第77期至87期共接受投注额达20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以上,被告人夏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以上,被告人余某、夏某甲已主动将上述退赃款上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余某、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乙、施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账本一本、银行交易明细、光盘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余某、夏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汤某、余某、夏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被告人夏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追缴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夏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黄 晓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