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先诉被告王振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先,王振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王明先,男,汉族。被告王振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先诉被告王振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先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先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先负担。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