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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先诉被告王振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先,王振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王明先,男,汉族。被告王振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先诉被告王振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先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先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先负担。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