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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易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无固定职业。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柏玲、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润、陈某和位于连州市文屋路一间店铺内盗窃了2条6米长、7条1米长的铝材,一台T**牌子的液晶电脑显示屏及在连州市海润小区一间装修房内盗窃5条6米长的铝材。经连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铝材及电脑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797元。2、2014年2月某天1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从连州市莱茵大酒店仓库盗出三台夏普投影机(一台新的夏普XG-FS500A投影机,二台旧的夏普XR-N850SA投影机),后去到连州市吕仙路一间辉雄科技电脑配件店以每台2**元价格变卖。经连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新的夏普XG-FS500A投影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50元,二台旧的夏普XR-N850SA投影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系被害人黄某润、陈某和雇请的装修工。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系连州市莱茵大酒店雇请的员工。被告人易某某盗窃铝材和电脑显示屏的行为被发现后,被害人黄某润在其工资中扣除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被盗铝材的赔偿款,被告人易某某亦将其盗得的TCL牌子的液晶电脑显示屏退还了被害人陈某和。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连州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根据其供述,在连州市吕仙路的辉雄科技电脑配件店起获了一台新的夏普XG-FS500A投影机和一台旧的夏普XR-N850SA投影机,并已发还给连州市莱茵大酒店。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润、陈某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英、钟某成、温某辉、徐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易某某的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易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的大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或已由被害人从其工资报酬中扣减作退赔,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家胜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傅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荆振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