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董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董新华,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卫公罚字(2014)W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董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新华在2015年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