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栾玉新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栾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绍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栾玉新,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再审申请人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栾玉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程序违法,栾玉新从劳动仲裁开始直至一审起诉,并未提出赔偿金的请求,其在二审时才提出,二审据此裁判超出了审理范围。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栾玉新虽然在一审起诉时提出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经一审法院开庭时释明,栾玉新已经将其起诉时提出的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给付赔偿金,故原审判决据此裁判未超出审理范围,程序合法,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