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辛京生与杨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京生,杨宝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辛京生,农民。被申请人杨宝全。申请人辛京生因与被申请人杨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宝全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宝全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面包车。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