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姚红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姚红才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宗泽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成泽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汉亲,公司员工。被告:姚红才。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红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