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农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与被执行人孟军、任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孟军,任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农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男,汉族,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孟军,男,汉族,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任秀萍,女,汉族,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与被执行人孟军、任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永农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德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孟军、任秀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德明偿还借款3000元。2015年2月4日被执行人孟军交清债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农民执字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晓敏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