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江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3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平,无业。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3年12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1月29日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日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邱海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平江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江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江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江平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洪清代理审判员 喻蓓蓓代理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