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与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理人陈克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负责人方淳。申请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权利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2387.12元,案件受理费474.50元,执行费54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主动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