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东与伍泽华、郑云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伍泽华,郑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梁东,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英,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泽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郑云秀,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梁东与被执行人伍泽华、郑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泽华、郑云秀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东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泽华在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待付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伍泽华在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2500元限额内的待付工程款,扣留期限为三年;二、待符合支付该工程款条件时,划拨被申请人伍泽华所有的在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2500元工程款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账号:510************505)。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