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贺某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告张某,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