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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贻生、田宝玲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贻生,田宝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贻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书其,南皮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宝玲。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贻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贻生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贻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贻生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李贻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