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居民,住灵璧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行驶至灵城建设中路工商银行路口时,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书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行驶至灵城建设中路工商银行路口时,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遂被带至县医院抽取血样。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书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飒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