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淑梅、王世振与祝文彬、祝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王世振,祝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汉族,1963年9月30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世振,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祝文彬,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祝文杰,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淑梅、王世振与被执行人祝文彬、祝文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