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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38号原告任某。被告方某。原告任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启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