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建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61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被告: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宏民。被告:袁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