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艺民与王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民,王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蔡艺民,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韩从友,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发,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民与被告王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