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温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温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温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中,原告刘某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刘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肇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