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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温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温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温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中,原告刘某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刘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肇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