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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新文与谭新文、刘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新文,刘丽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居民,县信用联社职员。被告谭新文,农民。被告刘丽琼(系谭新文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新文、刘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岳平审 判 员  吴旭红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雷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