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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行诉被告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行,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行初字第7号原告肖某行。被告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曾建全,系该队大队长。原告肖趁行不服被告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1日对湘L6xx**车辆测定的超速违法记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某行因被告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撤销该记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莫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趁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向东审 判 员  欧香成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