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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