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金枝与李玉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枝,李玉凤,杨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2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枝。被执行人李玉凤(又名李茂凤)。被执行人杨道平。本院在执行唐金枝与李玉凤(又名李茂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玉凤至今不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杨道平与李玉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杨道平与李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唐金枝申请追加杨道平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道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杨道平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李玉凤共同向唐金枝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二、冻结、划拨杨道平的农业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