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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毛永生、周寅与周寅、程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生,周寅,程芳,张炳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毛永生,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熊聚盛,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寅,男,生于1967年7月31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程芳,女,生于1988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周寅、程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睿,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炳超,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生诉被告周寅、程芳、张炳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永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生负担。审 判 长  薛 明审 判 员  王汝军人民陪审员  刘荣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钱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