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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郁秋亚与陈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郁秋亚。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富。原告郁秋亚与被告陈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秋亚的委托代理人杨明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8月10日,被告夫妻因为办学校向原告短期借款18万元,承诺于2006年9月15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条1份并有被告的朋友钱小平予以见证。2012年2月15日,被告又亲笔书写了还款计划,再次承诺于2012年5月至当年年底期间还清。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被告陈正富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0日,被告陈正富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原告18万元,于2006年9月15日归还。2012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至迟于当年年底前全部还清。嗣后,由于被告方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已经收到被告还款1万元并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另查明,被告已经偿还原告1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正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能偿还借款,引起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郁秋亚借款本金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正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婉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