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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周某,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乃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