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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与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委托代理人朱平优,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家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偿还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的货款,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基于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