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纪木忠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宗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木忠,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宗宜,叶少龙,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85-3号原告纪木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616。委托代理人朱树英,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桂英,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辉,系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裕,系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宗宜,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378。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系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颖华。代理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委托代理人郭陈碧,系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一审终结。被告叶少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16。委托代理人胡利平,系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工商注册号:XX4821。法定代表人叶汉平。委托代理人黄永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代理期限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委托代理人王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代理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一审终结。委托代理人黄思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代理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至一审终结。本院受理原告纪木忠诉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叶少龙、林宗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少龙、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少龙、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木忠撤回对被告叶少龙、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