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俊奇与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李俊奇。委托代理人侯剑飞,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南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广吉,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李俊奇与被告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年利息2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至2014年7月23日经双方协商,原告给被告延长借款期限四个月,同时结清2014年7月23日前的利息。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至起诉日2014年12月17日按年20%计算利息为144000元,另主张自2014年12月18日按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2014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为月2%,原告主张自2014年8月26日计算至起诉2014年12月17日利息为22400元,另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息3%,被告未予偿还,主张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7日利息为18900元,自2014年12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2014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5万元,此笔款项为现金交付,未主张利息。5、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金支付,用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未主张利息。另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李金忠出具了被告工资表,证实荆茜系公司副总经理,收到2014年8月26日借款30万元及2014年10月15日借款30万元。经庭下核实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方对上述五笔借款本金均予以认可,关于借款180万元约定年20%利息被告无异议;2014年8月26日借款30万元约定月2%利息,被告认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年5.6%)的四倍,双方同意按照年22.4%利率计息;2014年10月15日借款30万元约定月3%利息,被告认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年5.6%)的四倍,双方同意按照年22.4%利率计息。另外两笔借款原告未主张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农业银行180万元进账单、被告公司副总经理李金忠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2014年3月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俊奇借款本金297.5万元及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止利息304010元。二、上述约定履行期间内被告未履行义务的,被告仍应继续支付借款本金、利息。(180万元借款按照约定年20%利率继续支付利息,60万元借款按照年22.4%利率支付利息,上述利息均支付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姜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裴满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