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连栋与平原溢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栋,平原溢香园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3号原告:宋连栋,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原溢香园食品厂。负责人:XX,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栋诉被告平原溢香园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6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平原溢香园食品厂所有的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