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王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秀兰,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立辉,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秀兰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