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沁阳市精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童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精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童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36号申请人沁阳市精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沁阳市太行路景观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和秀岐。被执行人焦作市童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武陟县詹店镇何营西村。法定代表人:职洪波。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