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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信与王春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王春利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信。委托代理人王桂香。系原告王信的妹妹。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利。本院审理原告王信与被告王春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信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0.00元,由原告王信负担。审 判 长  冯 娜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人民陪审员  柴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