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良,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良,天津市医用光学仪器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静,天津市夏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学良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37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3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