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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茀华、王圣茂与被上诉人苏文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茀华,王圣茂,苏文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王茀华。委托代理人何道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川,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茂。委托代理人何道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川,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东。委托代理人陈创乾,澄迈县金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茀华、王圣茂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93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茀华、王圣茂以就原审判决确定的事项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书面申请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茀华、王圣茂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茀华、王圣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茀华、王圣茂负担(本院已收取50元,应将25元退还给王茀华、王圣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和代理审判员  吴 美代理审判员  王思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进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审核:黄一哲撰稿:陈文和校对:陈进平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