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督建与刘自然、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督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刘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巩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督建,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自然,女,1945年4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刘自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刘自然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刘自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振东抗磨材料有限公司、刘自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一万三千二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判员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