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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顾其龙与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其龙,李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顾其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龙与被告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