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顾其龙与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其龙,李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顾其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龙与被告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