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小飞抢劫罪.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3号罪犯赵小飞,别名河南飞,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五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