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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刘德刚、王孝胜、连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刘德刚,王孝胜,连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2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刘德刚,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孝胜,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连建新,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德刚、王孝胜、连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德刚、王孝胜、连建新承担连带责任向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支付借款25714.66元及利息;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1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249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89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