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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阳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芙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4)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嘉茂大酒店一楼的“欢乐英雄电玩城”玩游戏时,阳某某认为电玩城有偷分的行为,遂进入办公室要求尚某乙补偿,尚某乙为息事宁人,同意为其充20000分,阳某某离开。2014年1月23日13时,被告人阳某某与尚某甲、尚某乙在长沙市汽车东站的红日茶厅见面,经谈判,尚某甲、尚某乙被迫当场交给阳某某11000元,阳某某承诺不再采取报警等其他方式影响电玩城营业。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红日茶厅将阳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依次扣押1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嘉茂大酒店一楼的“欢乐英雄电玩城”玩游戏时,阳某某认为电玩城有偷分的行为,遂进入办公室要求尚某乙补偿,尚某乙为息事宁人,同意为其充20000分,阳某某离开。22日凌晨0时28分、8时41分,被告人阳某某使用不需要提供身份证而临时购买的13787244249号码拨打110,先后二次举报“欢乐英雄电玩城”从事赌博经营,公安机关出警后均未发现有人参与赌博情况。22日9时29分,被告人阳某某再次使用13787244249号码拨打110举报“欢乐英雄电玩城”从事赌博经营,公安机关出警后赶至该电玩城,发现该电玩城未营业。在阳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期间,2013年1月22日下午,阳某某给电玩城服务员吴某发信息,以自己在电玩城输了钱为由要求电玩城给其4万元,否则报警或找电视台曝光,吴某告知了尚某乙。尚某乙遂与阳某某用短信息交流商谈处理办法,在双方三天的短信交流中,阳某某威胁尚某乙,如果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叫记者,致使电玩城不能正常经营。期间,因见尚某乙没有交钱的意思,为迫使其就范,被告人阳某某于23日2时41分再次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该电玩城已停业。尚某乙被逼无奈,约被告人阳某某当面商谈交钱的具体数额以息事宁人。2014年1月23日13时,被告人阳某某与尚某甲、尚某乙在长沙市汽车东站的红日茶厅见面,经谈判,尚某甲、尚某乙被迫当场交给阳某某11000元,阳某某承诺不再采取报警等其他方式影响电玩城营业。尚某甲、尚某乙离开茶厅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红日茶厅将阳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依次扣押11000元。案发后,1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月23日13时,尚某甲、尚某乙离开茶厅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红日茶厅将阳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依次扣押11000元。案发后,1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2、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嘉茂大酒店一楼的“欢乐英雄电玩城”玩游戏时,阳某某认为电玩城有偷分的行为,遂进入办公室要求尚某乙补偿。2013年1月22日下午,阳某某给电玩城服务员吴某发信息,以自己在电玩城输了钱为由要求电玩城给其4万元,否则报警或找电视台曝光。2014年1月23日13时,被告人阳某某与尚某甲、尚某乙在长沙市汽车东站的红日茶厅见面,经谈判,尚某甲、尚某乙被迫当场交给阳某某11000元,阳某某承诺不再采取报警等其他方式影响电玩城营业。3、证人吴某的证言,手机短信,证明:2013年1月22日下午,阳某某给电玩城服务员吴某发信息,以自己在电玩城输了钱为由要求电玩城给其4万元,否则报警或找电视台曝光,吴某告知了尚某乙。4、被告人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证明:阳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5、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阳某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阳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滔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