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石运民与张尧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运民,张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石运民,蒙阴县建设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尧山,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尧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尧山银行存款10217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