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乙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莱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狄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