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德卷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陈超,陈德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法定代表人郎福桂,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卷,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坊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超、陈德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6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茵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正韬、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坊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郎福桂,被上诉人陈超之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上诉人陈德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坊村委会在一审中起诉称:2000年12月31日,马坊村委会与陈超、陈德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马坊村委会将集体土地142亩有偿承包给陈超、陈德卷使用。依据本地区的承包情况,西集镇各村耕地对外承包办法及情势变更原则,马坊村委会承包陈超、陈德卷的土地显失公平,承包费用差距较大。依据新的土地流转通知,经村民代表决议,现将陈超、陈德卷承包马坊村委会的土地每年每亩从165元增加至每年每亩1500元。马坊村委会多次与陈超、陈德卷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将陈超、陈德卷承包的142亩土地承包费从2014年起由每年每亩165元增加至每年每亩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超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陈超与陈德卷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对承包费用的约定为五年一递增,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了公证,无论依据《土地承包法》还是依据《合同法》,陈超、陈德卷与马坊村委会的承包均是合法有效的。故不同意马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陈德卷在一审中答辩称:同意陈超的答辩意见。陈德卷开始承包土地的时候,承包费才80元一亩,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考虑到承包费上涨的情况,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五年一递增,因此,不同意马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31日,马坊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陈超、陈德卷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南芦坟地由西向东142亩(西至宋郎路,东至村民承包地,南至杜柳棵地相连,北至田间道)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业使用。发包时,该土地上没有任何地上建筑、种植物。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及交纳方式为:甲方免去乙方2001年及2002年两年的承包费,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5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65元;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80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95元;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10元;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乙方交纳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25元。以上为土地承包费,不包括水、电和机耕及农业税收等其他费用。承包费的交纳方式为上交款,即乙方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下一年承包费。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3年,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依据马坊村委会与陈超、陈德卷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3)通证经字第181号公证书,证明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陈超、陈德卷向马坊村委会交纳承包费至2013年年底。审理过程中,马坊村委会提供通州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评估协调会议办公室(通农评办发(2010)2号)《关于确定2010年度农村承包度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文件复印件,显示自2010年7月1日起西集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为每亩1000元。陈超、陈德卷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0年,该文件形成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据此调整承包费不合法。马坊村委会提供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政办发(2013)43号)《西集镇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2014年度平原造林工程土地流转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每五年递增10%。2014年7月10日,马坊村委会村民代表依据上述通知决议对陈超、陈德卷租赁的142亩土地租金自2013年至合同期满增加至每年每亩1500元。陈超、陈德卷认可上述通知及村民代表决议的真实性,但称镇政府文件与本案无关,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亦形成了村民代表决议,当时的村民代表决议与马坊村委会提供的村民代表决议冲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马坊村委会与陈超、陈德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予以公证,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费用及交纳方式,并约定承包费用递增的时间节点及递增的费用标准。马坊村委会提交的《关于确定2010年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及《西集镇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与本案双方合同并无直接关联,据此调整土地承包费用,亦无法律依据。对马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马坊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承包费用应从每年每亩165元增加至每年每亩1500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坊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陈超、陈德卷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合同》、通农评办发(2010)2号文件、西政办发(2013)43号文件、村民代表决议、村民代表名单、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马坊村委会与陈超、陈德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予以公证,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费用及交纳方式,并约定承包费用递增的时间节点及递增的费用标准。马坊村委会要求调整土地承包费用,并提交《关于确定2010年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及《西集镇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作为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马坊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适用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