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陈银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建平。委托代理人:董单纯,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良。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平与被告陈银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郑建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