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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芝荣与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荣,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李芝荣。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荣与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2145元,由原告李芝荣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