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化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化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21号罪犯吕化有,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1998)苏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化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4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苏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8月2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2010年5月19日、2012年11月30日三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吕化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线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吕化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化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化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